当前,基层法院受案数量逐年攀升,审案难度逐渐加大,身处各种纷争焦点与矛盾漩涡的基层法官,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职业风险。法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人身安全屡遭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如果法官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何谈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现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增强法官办案的安全感和树立法律尊严。
一、法官人身安全问题存在的主要表现
基层法院的工作性质使之必然处于矛盾的焦点,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理纠缠、谩骂、殴打、侮辱、威胁、恐吓、网络造谣诋毁诽谤法官的事例时有发生,围绕法官人身安全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有四类型。
一是恐吓威胁型。在基层法院,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以自残、自杀,服毒、跳楼、赴省进京上访、恐吓等方式对案件承办法官施压,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
二是谩骂诬告型。在基层法院,此类事件发生概率最大,多发生庭审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冲击法庭,煽动闹事,借机谩骂法官,侮辱法官,这在离婚案件中表现特别明显。宣判后败诉方当事人自认判决不公,听不进耐心细致的说法释理,无故辱骂、撒泼、制造虚假事实,网络诽谤诋毁,不当舆情吵作等,对法官身心造成伤害。
三是围攻殴打型。在基层法院,此类事件较集中发生在保全和执行阶段,在法官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时,遭当事人集体围攻,砸毁交通、通讯和摄影工具,借机殴打法官,暴力抗法,直接对法官人身造成伤害。
四是报复行凶型。此类事件在基层法院甚少,但性质最为严重,影响最为恶劣,一些极个别的当事人在个案的处理上思想偏激、情绪激动,心理上产生报复法官的动机,伺机行凶,伤害法官。
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不足的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基层法官承担着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法官职业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点。
一是当事人心态失衡。在社会进入改革攻坚期、利益调整期、矛盾高发期阶段,社会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受社会利益调整物化思想严重的影响,部分社会公众滋生不平衡、不公平、不满意的心态,对立日益严重,而诉讼恰是各种利益和情绪的交汇点。在此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为捍卫自身的权益,往往会不自觉地使用过激手段,将不满情绪和吃亏心态的怨气发泄在法官身上。
二是对司法活动的规律性认识不足。司法主体的专业性,司法权的中立性,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司法结果的公正性,构成了司法权的基本规律。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一些当事人觉得自己“有理走遍天下”,不懂得也不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旦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出现败诉或者法庭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时,觉得自己有理却又吃亏,往往会迁怒于承办法官,对法院也心生怨恨。
三是普法工作不到位。多年来突出经济发展,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对人的精神关注,普法工作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少数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严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对不赞成的法官裁判,囿于自己的知识面,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不依据程序行使权利,藐视法庭,损害法官的人身权和名誉权。
四是法官自身素质存在偏差。极少数法官在司法理念、道德情操、办案能力、处置能力、廉洁司法等方面素质不高,对待当事人生、横、冷、推,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重削弱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当事人一旦觉得法官对其言语、态度上不公正,裁判结果对其不利,就会与法官产生对立情绪,加之法官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不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周围动向,不能准确识别危险源,在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威胁时,不能采取正确的处置手段,引起人身安全受到攻击和伤害。
五是保护力度不足。一方面法院对损害法官人身权利和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不完备,在当事人与法官缠闹时,也有极个别法官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案外人伤害法官的,一般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司法拘留,加害人伤害法官后被要求民事赔偿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这样的保护力度和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三、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建议
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有利于法制建设,树立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正义观。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可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是提高素质和办案质量。作为法官必须树立起职业上的尊严,适应新形势,采用新方法,满足新要求,规范自己,信仰公正,信仰法律、坚守正义,以正确裁判、廉洁司法筑起自身保护的屏障,得到公众的尊重,抵御外来的侵害。在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的基础上,高度关注个案的社会效果,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切实认识到裁判文书是法官向社会提供的最终产品,是法官的“风险源”,学会用裁判文书实现与社会的理性对话
二是组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2016年7月21日实施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2017年2月7日,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均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司法免受干扰和阻碍、人身安全受保护的履职制度保障。依据这两个文件,基层法院应当加紧组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从事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依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为四个方面:保护法官的职业权益;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官的职业尊严与社会地位;指导法官管控职业风险。
三是努力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同公安、检察院协作力度,联合制定出台保护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人身及人格安全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危害法官职业安全行为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加强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努力建立起长效的合作机制。
四是开展安全评估,加大处置力度。对暴力事件、过激行为、伤害行为、威胁行为等进行认真的梳理分析,建立案件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实施动态保障,对承办法官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谩骂法官、实施人身侵害等有过激或暴力行为的人员,法院不能消极求和谐,被动保平安,该处罚的必须依法从快处罚,对严重妨碍司法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加强普法教育。人民群众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确理解法院裁判,才能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才能懂得通过正常程序和手段维权,才能敬畏法律,尊重法官,不至于采取过激行为侵害法官,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