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9时许,常宁市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贺某某安排陈某某到西部风情小区五栋测量阳台面积,陈某某经被告人管某某的妻子雷某某同意进入201室实地测量,被告人管某某睡觉醒来后认为陈某某到自家测量房屋面积有其他目的,且其事前又扬言调戏过雷某某,遂生愤恨,即下楼用小区内木凳将陈某某停在小区楼下的湘D7H322小车前后窗玻璃砸毁,接着又从家里拿来镰刀将该项车两侧车窗玻璃及引警盖砸毁。经鉴定,湘D7H322小车被损毁价值8408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