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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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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斌  发布时间:2017-07-07 16:27:12 打印 字号: | |
  酒后认为他人取笑自己,刺伤他人领刑罚。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段某原本相识。2016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来到本乡所在一超市遇见被害人段某,被告人刘某认为被害人段某在取笑他,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段某刺伤,段某遂被他人送往卫生院治疗。被告人刘某随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段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段某的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持刀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系自首,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又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