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7月12日,衡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颜柏进、赛汉其木格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柏进、赛汉其木格二人共计贩卖毒品1233.64克,被告人黄志勇、陶军平共同运输毒品100余克。
因被告人赛汉其木格(女)系蒙古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保障赛汉其木格的诉讼权利,衡阳中院特意派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带领审判团队远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专程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人员进行了交流,考察学习蒙古族地区刑事审判工作的相关经验,并且聘请了巴彦淖尔市外事局的乌日雅博士担任被告人赛汉其木格的专职翻译。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