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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收费弊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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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科  发布时间:2017-07-13 17:28:06 打印 字号: | |
  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广大农民工踊跃的进入城市,成为城市的主要劳动力,而城市也因为广大的农民工变得越来越美丽,但近年来因用工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了迅猛增长的势头。尤其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以每件10元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结案、调解、撤诉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大幅降低劳动争议诉讼费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当事人积极维权,减少维权成本,但实务中它并没有像立法精神一样健康的发展,甚至为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而民事诉讼收取受理费用,主要理由就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对当事人的诉争进行司法处理,它是需要占用司法资源的,民事诉讼更是一项法律程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表面上体现为当事人考虑是否提起诉讼的参考,但最终诉讼费用也应当是由败诉方承担,所以诉讼费的多少作为当事人能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参考是很微不足道的,但如果启动法律的诉讼程序的成本变得可以忽略不计,那么对于恶意诉讼就没有成本可言,亦很大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换个角度思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降低了诉讼费标准,在减轻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时,同时减轻了不需要减轻的用人单位的诉讼成本,那么诉讼成本费用最终是谁承担了,这无形中是增加了国家的负担,甚至一些行业自治机构可以自主了结的纷争,完全不需要国家司法机关介入即可以调解和协商处理的案件也大量的涌入法院,增加了法院不必要的审理成本,造成了巨大的司法浪费,且在多年的法律实务中统计得知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占绝大多数,那么劳动争议案件越多,法院的审理成本、审判压力就越大,而本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造成的司法浪费却由国家全部买单,这完全与立法目的相背离啊。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改革的初衷本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为了保护因为交不起受理费而打不起官司,从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劳动者。但对于上述担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采取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来加以解决。经过多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与劳动者沟通及交流,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改革的福音并未实际让每一位劳动者真正受益,与高昂的诉讼代理费也形成了极不协调的对比。一个现实的案例,曾经办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工作九年,被用人单位辞退后,用人单位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大部分诉请,拿到判决时劳动者流下了强忍很久的泪水,她说她想上诉,但是她没有钱了,我很疑惑,法院的受理费是10元,法院没有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而她告诉我代理人收取了3000元的代理费,而且与她一起起诉的也都收取了不低于3000元的代理费,更甚于有些人是风险代理。

  劳动争议诉讼费低廉,代理成本低,且劳动者法律知识浅薄,一些法律工作者正是抓住劳动者的畏惧诉讼的心理,积极提供咨询,专门以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主业,到处寻觅、挖掘有可能获得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为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故意将原本简单,且矛盾较小的劳资纠纷扩大化,激化矛盾,获得最终高昂的代理资格,变相提高代理费,将法院保护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的受惠部分转化为代理人的收入,导致劳动者并未实际受益。

  劳动争议案件收费过低,还可能导致个别用人单位利用诉讼程序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以此拖延履行判决的时间,有些中级法院甚至于劳动争议案件不收取上诉费用,导致用人单位更加可以利用上诉程序拖延判决的生效时间,甚至于恶意诉讼、滥诉,不仅造成了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大量上升,也加大了法院审理成本及司法资源的无限浪费,严重影响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效率。就拿之前列举的案例来说吧,当向用人单位送达判决书时,用人单位的代理人说民事判决合法、合理,法理阐述透切,说理恰当,但公司老板说了上诉,正好上诉不收钱,拖一拖他们就服软了。面对这样的上诉,每一位法官剩下的只有苦笑了吧,那也许是几个晚上熬夜的成果。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的调整对案件从受理、审理、判决、上诉、二审等各个环节,都会产生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也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在实务中也确实发现了不少问题,确有修改必要了,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着实有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既能克服现行收费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能充分体现立法机关“让劳动者都能打得起官司”的爱民之心,而且更有利于克服恶意诉讼、滥诉和滥上诉的现象。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