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衡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最终,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执行标的款2050元,并向法院缴纳了2000元罚款。
案件很简单。刘某某和李某于2016年11月28日经衡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分两次偿还刘某某工资4000元。协议达成后,李某不但未主动履行,反而避而不见。于是刘某某2017年2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个月后,案件执行完毕。
过程很不简单。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除去传统的执行措施外,出现了三种并不常见的执行措施,下面我们就一一来了解一下这三种不常见的执行措施吧。
按照时间顺序,我们首先了解第一种措施,协助临控。本案中,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均无法寻找到其下落。按照传统的执行模式,那么就又回到了执行“两大难”上来了,那就是“人难找,财难寻”。为此,衡阳县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临控函,借助公安机关的监控手段来寻找被执行人李某。果不其然,7月20日上午,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联合派出所民警向衡阳县法院通报称,发现有人持被执行人李某的身份证在该所辖区内的晨星宾馆开房。这种执行措施最强大的地方在于,它改变了以往执行工作只能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单打独斗的局面,有机整合了其他部门的资源,让被执行人无处藏身。
接着,我们再来看第二种措施,罚款。可能有些读者熟悉法院的工作就会提出,罚款不是很常见的执行手段吗?其实,衡阳县法院这一次的罚款和以往的罚款不一样。本次的罚款决定,是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该条款规定,被执行人如拒绝或虚假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这里所说的报告财产状况,时间点为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内容为收入、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房屋、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等。总之,有价值的东西就得报告,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所遁形。否则,罚款、拘留之。
最后,隆重登场的是执行单兵系统。执行单兵系统是通过在法院内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将具有录音录像、存盘、红外线等功能的执行单兵设备,与执行指挥中心计算机网络进行连接,实现远程监控、语音通话、现场指挥、无线传输等功能于一体的“移动多媒体信息平台”。配备了执行单兵系统,执行人员便可通过佩戴该设备,对执行现场进行实时录音录像,并通过网络回传到指挥中心。而执行指挥中心通过视频对执行人员的执行地点、方向等进行GPS定位监控,远程指挥执行情况。如果遇到突发事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制定应急方案,及时快速制止违法行为。同时也对外出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督,使整个过程都在公正、合法下阳光执行。本次案件的执行便是衡阳县人民法院首次利用执行单兵系统,让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现场进行连线,让后方的指挥中心第一时间“目睹”现场实况,从而迅速作出指令,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能力,强化执行威慑力。
其实,本案的成功执结,仅仅是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小小缩影。近年来,衡阳县人民法院为攻克“执行难”问题,院党组从全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入手,以执行信息化建设为支点,改进执行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提升执行效果、确保廉洁高效,使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形象为之一新,使执行干警的工作状态为之一振,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