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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又出新招 老人疏忽被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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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晨光  发布时间:2017-07-24 16:06:28 打印 字号: | |
  说起小偷,相信大部分被偷过的人都是咬牙切齿的恨,但同时又忍不住有防不胜防的感慨。老话说的好,只有千日做贼,没有千日防贼。说的是人的精力总会有疏忽的时候,总有不小心的时候,更何况小偷层出不穷的新招呢?

  来自衡阳的王某某和刘某某不安心从事生产,却掏空心思的去想不劳而获。2016年1月24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和刘某某相约来到衡阳县夏明翰广场,然后伺机作案。两人在经过衡阳县建设南路时,发现李某某(66岁)单独一人在街上行走。于是,刘某某便假装熟人上前与李某某搭讪,待两人交谈几句后,王某某便上前谎称自己是警察(未穿警服),同时质问刘某某,并提示李某某对方可能是骗子,此时刘某某借机离开。然后,王某某询问李某某是否被骗取了财物,并让李某某将身上的钱拿出来让王某某点验。此时,李某某信以为真,就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王某某点数。在王某某点数过程中,偷偷拿出410元后把剩下的钱折起装入钱包交给李某某。事后,王某某分给刘某某赃款200元。而李某某当时却一无所知。但几天后,王某某在西渡镇闲逛时却被李某某发现,无奈之下,王某某和刘某某退还李某某400元。

  不过,王某某和刘某某却还未意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反而认为自己的盗窃手段高超,只是运气不好而已。2016年9月28日、11月2日,王某某和刘某某又使用同样的手段分别盗窃屈某某(75岁)、阳某某(79岁)两人1000元和1300元。

  在第三次盗窃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14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和刘某某两人犯盗窃罪。衡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至此,两个自以为高明的小偷,最终还是哐当入狱。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