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女,28岁,先后贩卖毒品5次给吸毒人员,公安人员在衡阳市雁峰区大庆路加油站附近一网吧内将其抓获。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被告人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11月3日左右,吸毒人员刘某打电话向被告人阳某某求购毒品,阳某表示同意,并来到衡阳市雁峰区华天大酒店1605房,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同月5日、7日左右,阳某还在衡阳市蒸湘区太子酒店8852、8855房,先后以300元和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约2克。
2016年10月底,吸毒人员魏某打电话向阳某求购毒品,阳某表示同意,并来到衡阳市西湖公寓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同年11 月初,阳某还在石鼓区今天酒店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还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且系多次贩毒,情节严重。遂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