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李某已身陷牢狱二年多,仍一直坚称自己无罪,时时刻刻在等待无罪释放重获自由,直至近日二审宣判的那一刻才如梦初醒,大呼后悔、后悔,然而悔之晚矣。
李某与唐某系老乡,唐某曾告诉李某,自己身上有货(指毒品)如有人要,就为自己介绍。2014年11月一天下午,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要求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谈好了价格每克60元,双方约定在衡阳县某宾馆大厅内见面。李某便将信息电话告知被告人唐某,唐某、李某二人开车按约赶到宾馆大厅,三人见面后,唐某将30克甲基苯丙胺放入刘某衣袋里。刘某称身上没有带钱,承诺在当日下午六时付款,唐某表示不愿意,经李某担保,唐某同意刘某出去拿钱。刘某离开宾馆后乘车回到某镇家里,并将李某设置为黑名单,李某多次电话催促刘某付款,无法接通。之后几天,李某一直向刘某催讨毒资,双方短信联系。又过几天,唐某、李某邀约刘某甲开车一同去刘某家催讨毒资,因刘某无钱未果。案发后,李某称自己是出于为朋友帮忙才给唐某打电话,自己没有赢利,不构成犯罪。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明知唐某贩卖毒品而为其介绍联络买毒人,同时与贩毒者唐某、购买者刘某共谋,并为买毒者偿付毒资提供担保,联络促进毒品交易,成为卖毒者的帮助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唐某直接实施贩毒行为,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贩卖毒品数量处罚。被告人李某对毒品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居间介绍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判决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唐某、李某二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手捏裁定书,李某两眼饱含泪水,表示以后一定多学法律,避免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