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系文盲,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从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2014年、2016年又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判刑。出狱后,任某仍无悔意,继续行窃。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来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大道与中山南路交汇处的肯德基,见正在点餐的文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有一部手机,遂将文某价值人民币(下同)3,575元的苹果6SPLUS型手机扒走。同月25日11时许,任某还在该肯德基,采取同样的手段,将涂某价值813元的华为荣耀X5手机扒走。 2017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来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大道好特电玩城,见正在夹娃娃游戏机前玩耍的黄某上衣左口袋内有一部手机,遂将黄某价值870元的魅族X4手机扒走。同月7日18时许,任某某还在该电玩城转盘游戏机前,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董某价值873元的魅族魅蓝NOT3手机扒走。
综上,任某共盗窃作案4次,窃物价值6131元。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