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吉某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吉某均系聋哑人,2017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吉某到衡东县政府大院,趁宣传部211办公室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吉某在办公室门口望风,被告人王某进入办公室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手提包内的现金2150元窃取并放入自己包内。后刘某反回办公室撞见正在门口望风的被告人吉某及还在办公室内的被告人王某,刘某叫住二被告人并检查自己的钱包,发现包内现金被盗,被告人王某见状将盗窃的2150元现金还给刘某。二被告人被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吉某均系聋哑人,且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盗窃的脏物已退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