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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标的6000万 调解结案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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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宏  发布时间:2017-07-24 16:57: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案标的6000余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化解了两家民营企业及其股东长达3年的矛盾。

  2014年,某房产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土地变性并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某商贸公司负责在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将其名下位于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路段两宗出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商住,并将变性后的国土证办至某房产公司名下,某房产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1.2亿元。协议签订后,某房产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1900万元,并支付部分土地转让款365万元。然而,由于政策等各方原因,某商贸公司未能如期办理土地变性手续,无法按约交付土地使用权,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土地转让款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万元,并要求某商贸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庭审中,某商贸公司表示未能履行合同系不可抗力造成,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争议较大。庭后,合议庭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由某商贸公司返还定金及土地转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合计3000余万元。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官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商事活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政策因素,不要盲目自信,在合同中约定难以完成的义务,一旦违约,将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