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领取法律文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听信他人言论,反悔划掉签名,并意图撕毁签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予以训诫,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并处罚款200元。
原告谭某、某置业公司与被告王某、龙某发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承办法官电话通知龙某到法院领取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龙某到法院向承办法官陈述了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龙某,龙某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并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随后,龙某接到王某电话,王某在电话中告诉龙某将他的有关资料放到法院,不要在法院签任何字,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龙某接完电话后,要求承办法官将送达回证再给他看看,承办法官将送达回证给龙某之后,龙某立刻从桌上拿起一支笔将他签的字划掉。承办法官训斥龙某后,从龙某手中拿过送达回证,拟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龙某划掉签字的情况,这时龙某突然伸手将其签名部分撕毁。
承办人当即联系法警控制龙某,并向领导汇报龙某撕毁送达回证的情况,领导指示视龙某认错态度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该庭庭长对龙某进行了训诫,龙某主动承认了其撕毁送达回证的错误行为,并写了书面检讨,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因龙某认错态度好,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龙某主动缴清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