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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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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玲  发布时间:2017-07-27 17:04: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宁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常宁市支行松柏分行申办授信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农业银行按程序审核后,于2012年7月20日发给刘某某一张授信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被告人刘某某收到该卡后,于2012年8月7日激活,后使用该卡先后在常宁市漂亮宝贝孕婴生活馆、圣得西松柏专买店、松柏供电所等地消费,于2014年12月14日逾期,形成不良信用卡透支款。截止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共逾期本息97695.26元,其中本金76631.47元。中国农业银行常宁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11次电话向被告人刘某某催收欠款,并多次派人上门催收、挂号信函催收,但被告人刘某某一直没有归还所欠本息。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偿还了所有本息。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76631.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