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500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江某夫妻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二被告经营的食品专卖店需要资金,邀请原告刘某以协议方式向该店投入股金30000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刘某投入的股金30000元,八个月内随时可以退股,原告刘某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且保证在八个月内向原告返还股金。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盈余分配方案。原告刘某投入股金后并未参与该店的经营管理。2015年2月,被告江某支付原告刘某现金5000元,含利息3500元。2015年下半年,食品专卖店停止营业,二被告未与原告进行结算,也未按约定期限退还股金。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投入到二被告的食品专卖店的30000元虽名为股金,但根据双方协议内容来看,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对于该30000元的性质,应认定为借款,且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八个月,二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江某于2015年2月偿还的5000元,其中本金1500元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对已给付的3500元利息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