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欠款人撕毁欠条赖债 法官明察秋毫判还款
分享到:
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7-08-03 08:45:34 打印 字号: | |
  欠条被欠款人撕碎丢弃,债权人将撕碎的欠条捡起拼凑粘贴完整后,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欠款人还款,法院会支持其主张吗?近日,因撕毁欠条引发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耒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罗某货款1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李某因承建工程需要钢材,从原告罗某经营的钢材批发部购买钢材。交易方式是被告方下单,原告方负责送货到被告方工地,由被告方在送货单上签字。2014年9月4日,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合计为24.7万元,当时,被告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期支付货款,并向原告出具了24.7万元的欠条。之后,被告又从原告处佘购了金额为2 180元的钢材。上述货款共计为24.918万元,该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2016年8月31日,原告方的员工陆某受原告的委托向被告讨款,被告与陆某相约到耒阳农商银行当面交易,双方到达银行时,被告要求陆某将欠条给其看,而被告接过欠条后就将欠条撕碎丢到银行的垃圾桶里,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从耒阳农商银行转账14.918万元汇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当时,陆某要求被告就剩余的10万元欠款出具欠条,但遭到被告拒绝。陆某无奈,便打电话向当时在外地的原告汇报,原告回复等其回耒阳后再处理。但在被告走出银行后,原告方的员工陆某从垃圾桶里将撕碎的欠条收捡带回拼凑粘贴还原。尔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对涉案货款总额为24.918万元无争议,对在2016年8月31日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货款14.918万元也无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是否已经全部付清。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只支付货款14.918万元,尚欠10万元货款未付。被告认为,所欠原告货款已全部付清。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被告辩称其在2016年2月4日用银行卡取现金10万交付给了原告,而原告予以否认。关于双方争议的10万元货款是否给付,按照一般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被告在2016年2月4日从银行取现金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货款,应由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款收条,或者双方在总货款欠条上载明已付货款10万元,但在本案中被告未能举出这一关键证据。经查,被告在2016年2月4日其银行卡有1笔取现金10万元的记录,同年2月5日还有1笔取现金10万元的记录和2笔转账10万的记录,被告作为建筑商用银行卡取现金10万元给其民工发工资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而建筑商与材料供应商对10万元以上的货款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更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况且,被告撕毁欠条在先,以银行转账支付原告货款14.918万元在后,按照常理和交易习惯应在转账支付原告货款14.918万元之后再撕毁欠条,或者由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款收条才能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再之,从垃圾桶里将撕碎的欠条捡回拼凑粘贴还原不是原告本人,而是在原告处打工的陆某,如果被告还清了货款,作为打工的陆某只是受原告的委托向被告收债,其不是本案的债权人也没有必要捡回被撕碎的欠条再拼凑粘贴还原交给原告,否则,就涉嫌诈骗,故被告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万元,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