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戴某现年30岁,滴滴车主,被告人董某现年35岁,均系衡东县洣水镇人。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戴某在衡东县洣水镇银都宾馆一房间内看见被害人马某将车停放在该宾馆停车坪,并注意到马某没有关车窗即离开了。戴某要赵某去偷车上财物,赵某没有答应。随后,戴某又唆使被告人董某去偷,董某便按照戴某的提示盗取了被害人马某车上的公文包,并放至戴某车内。得手后,二被告人分别离开银都宾馆至衡东县水利局会合。会合后,在查看盗得的财物时,戴某趁董某不注意,将公文包中的手包取出,并将手包及包内2400元人民币、200元港币、200元台币私藏,据为己有,然后将公文包内OPPO手机一个和其它物品归董某所有。戴某用完手包内现金后,将手包弃于自家杂屋间,董某则将盗取的手机归自己使用,将公文包及包内其它物品弃于衡东县洣水镇育星小学附近一山上草丛中。2017年3月22日,戴某和董某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盗的手机、公文包、手包被找到,发还给了被害人马某。3月28日,戴某的近亲属代为向被害人马某退赔人民币2400元及港币、台币240元,马某谅解了戴某。经鉴定,被盗手机、公文包、手包总价值为8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戴某教唆董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因二被告人均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