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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抚养权起纠纷,法官释法得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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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玲丽  发布时间:2017-08-18 08:34:24 打印 字号: | |
  “好吧,我同意孩子归她。”近日,杨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董某与刘某于2008年相识,之后开始同居,2009年6月生育一女小馨,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孩出生后一直由董某及董某父母带养。刘某于2011年3月因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1月假释出狱,出狱后刘某不关心小孩,也没有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故董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女随董某生活。

  庭审中,被告刘某情绪激动,其辩称自己虽暂时没有能力抚养小孩,但绝不会放弃小孩的抚养权,在休庭后被告甚至公然威胁董某。为防止意外,彻底地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将刘某叫至办公室,本着息诉止纷的目的,耐心地做刘某的思想工作,首先释明抚养权不是所有权,并详尽地分析双方目前的个人生活及家庭环境、与子女的感情、经济能力等状况,劝其始终以小孩的成长为念,而不是将小孩作为筹码予以争夺。经过庭后耐心细致的调解,刘某最终从最初的态度强硬到点头同意,让颇为艰难的调解划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寄语:审判实践中,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矛盾颇为尖锐。有的当事人“争养”,把子女作为命根子非要争夺抚养权不可;有的则“推养”,把子女视为包袱或障碍而不愿抚养。而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对此颇有误解。

  误区一、孩子判给谁,另一方就无需承担责任与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判决小孩由谁抚养,简单地说,是解决其随父或母生活,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抚养权并不是所有权,相反,争抚养权意味着需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而无论判由谁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的权利,更有抚养的义务。

  误区二、孩子判给谁就永远属于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经法院判决后,一方面,父母双方可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另一方面,一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譬如,待小孩成长到10周岁,其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可以由其自由选择。

  误区三、没有争夺到孩子的抚养权,将老无所依。我国《赡养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无论孩子判给哪一方抚养,待需赡养时,小孩均需赡养其父母,赡养的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