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
三被告人均系湖南省衡东县人。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康某因生意上的原因产生矛盾,被告人刘某认为自己吃了亏,面子上过不去,便产生了伺机报复康某的念头。2017年4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在街上偶遇被告人刘某某、谭某,便请二人帮他砸毁康某的货车,当场支付二千元作为报酬,并承诺事成后还有重谢,二被告人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刘某通过短信将要砸毁的五辆货车牌号发送给被告人谭某,并强调都要砸掉。2017年4月6日,被告人谭某、刘某某在衡东县农贸市场购买两把铁锤后,在甘溪镇石岗坳路段等待目标货车经过。中午11时许,二被告人发现停在路边的牌号为渝BY6022的货车就是被告人刘某让他们所砸车中的一辆,遂持铁锤对该货车车门、车灯、玻璃等处进行打砸,致货车严重受损。后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货车损毁价格为16 945元。2017年4月12日,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康某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康某经济损失66 000元,被害人康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谭某、刘某某系本案砸毁车辆的实施者,在犯罪活动中起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三被告人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