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法律层面规定的子女对于年老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也有百善孝为先的谚语,这是道德层面对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要求。
无可争议的是,子女对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但是,作为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龙某甲和龙某乙两人系夫妻关系,均已年满80,两人生育有三子二女。龙某甲系衡阳县某厂退休职工,与妻子龙某乙的生活开销全部依靠其退休养老金,不足以满足两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从2012年起龙某甲和龙某乙先后因病住院15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两人还是自负了大量的医疗费。龙某甲和龙某乙在无法承担自身的生活和医疗开销的情况下,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名子女和大儿子龙某丙的妻子蒋某某承担赡养义务。
该案在庭审时,除龙某丙之外的四个子女均出庭应诉,亦表示愿意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但龙某丙的妻子蒋某某却称,龙某丙因患精神疾病,于2012年4月已经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2014年9月,龙某丙所在单位亦停发了龙某丙的工资。从法律角度来说,蒋某某亦非该案适格被告,蒋某某对龙某甲和龙某乙不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即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子女应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仔细考虑龙某甲夫妇的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后,判决包括龙某丙在内的5名子女承担各自的赡养义务。
蒋某某系两原告之儿媳,对两原告不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蒋某某在龙某丙下落不明期间代领了龙某丙的工资款32336.04元,该工资款系蒋某某与龙某丙夫妻共同财产,蒋某某作为龙某丙的配偶,有义务协助龙某丙履行赡养义务,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蒋某某在代领龙某丙工资款32336.04元的范围内承担赡养义务。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其实,我国法律关于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的赡养义务,虽未作出规定,但亦有相关的法律对于此类行为进行鼓励。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如果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话,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和岳父母的遗产。可见,国家和社会,对于赡养老人的举动,无论身份关系,一律是持鼓励态度的,这也是符合普通群众价值取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