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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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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晨光  发布时间:2017-08-25 16:40:31 打印 字号: | |
  案例:

  2014年10月21日,原告邓某某委托其父在衡阳县商业系统改制资产拍卖会上,经公开竞价以720万元的价格竞得被告衡阳县某公司位于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门面商铺两个,并依法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缴纳购买价款。2015年1月16日,邓某某之父在办理拍卖物移交手续时发现其所竞得的两个门面与案外人吕某某还签订有一份门面租赁合同,期限到2018年12月30日止,租金为每月8466元。邓某某发现该合同后,认为被告公司隐瞒事实,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便拒绝接收竞买的门面商铺。同时,向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租赁合同无效,并将门面商铺交付邓某某。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担被告衡阳县某公司资产拍卖的衡阳县某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向全体参与竞买者发送了拍卖公告、拍卖简介、拍卖规则、拍卖须知、竞买协议等资料,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了具体的释明,已尽到其告知义务。其中,竞买协议第四条明确规定,拍卖人对此次拍卖标的物己依法进行展示,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对标的物情况自行调查和核实,一经签署本竞买协议,即表明竞买人完全了解并认可该拍卖标的的现状(包括其己知或者未知瑕疵),并愿意承担买受标的后可能造成的一切风险。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第五条还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租赁户的优先购买权和有效租赁合同均受法律保护。原告邓某某之父受邓某某委托在竞买协议上亦签字予以确认。可见此次拍卖程序合法、真实有效。承租人吕某某与被告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系本次拍卖之前所签订,且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均不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双方之前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综合本案案情后,衡阳县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法官寄语: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民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原则,不单是在我国承认并予以保护,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中亦得到印证。它是近代社会经济和法律思想发展的产物,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此原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依然不产生任何影响,所有权取得人不能以取得的租赁物所有权对抗租赁物上的租赁关系,不能否认原租赁关系,不得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等。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