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骗取同学信任后,盗取同学各类支付平台现金7562.4元;冒用同学身份,骗取他人钱财9300元。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邹某两人系同学关系,陈某因沉迷网络游戏没钱充值,便多次向老同学借钱。邹某出于对同学的信任,将其本人的支付宝、微信等平台的账号及支付密码告知陈某。2016年7月到8月,陈某在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邹某的账号在支付宝下的“来分期”、“趣店”、“招联金融”等贷款平台贷款2100元,在“现金巴士”内贷款1000元,均迅速转移至自己的支付宝内;陈某还擅自将邹某支付宝内的现金2300元转移至自己账号内,并消费邹某支付宝蚂蚁花呗799元,在邹某京东账户内消费1363.4元。
同时,陈某擅自登录邹某的微信,冒充邹某向其5名朋友借款2300元;利用邹某微信和在校大学生身份,取得信任后,通过校园平台借款7000元。
陈某将其盗窃和诈骗所得财物均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陈某虚构事实,冒用他人身份,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多次盗窃,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