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调解了一起再婚夫妻离婚纠纷,原告尹某自愿支付被告邹某经济帮助款1万元,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尹某与被告邹某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亦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5万元、借款8000元,并赔偿被告10万元。
原来,被告为再婚付出了较大的经济代价,为保障婚姻长久,便要求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其保证与被告白头偕老,如中途退出,则赔偿被告10万元。另外,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8000元。经庭审查明,原告承认收取了被告彩礼5万元,并对借条及保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均系被告要求出具。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释法,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并未导致被告生活困难,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无据,但婚内借款合法有效。因该保证书的内容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在此基础上,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原告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帮助款1万元,同时被告自愿放弃对原告婚内借款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