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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虽未约定利息 逾期归还仍需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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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2017-09-01 17:12:05 打印 字号: | |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仍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日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78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陈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15日,陈某向刘某借款78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刘某现金柒万捌仟元整(¥78000),限期三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还款,刘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借款78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某与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向刘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刘某请求陈某偿还借款7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借期内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刘某可依法要求陈某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刘某诉请按月息2份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