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小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就极有可能演变成大矛盾、大纠纷。珠晖区人民法院在处理邻里纠纷类案件过程中积极发挥调解,尤其是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为促进珠晖辖区的和谐稳定。
近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件此类案件。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某两人为亲戚关系,两家人均住在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某村,两家的宅基地在前后排相对。2017年3月,因被告沈某载种树苗在朱某家门口,两人发生了冲突,致使原告朱某从被告家门前的斜坡上摔下,导致原告小退骨折。原告朱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某健康权纠纷发生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沈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七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沈某某否认与原告朱某动手推诿,其声称系原告年龄过大,自身腿关节病痛导致的重心失衡,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朱某及家人在庭审中听取被告沈某某的意见之后,情绪非常激动,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调解过程中,因原、被告过于情绪化,调解工作难度非常大,双方僵持不下。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与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们走入了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某村,与珠晖区东阳渡镇某村的村委会干部在村委办公室再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并一起到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付清了赔偿款项,两家人在现场关系融洽。
本案的承办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多,但在一定范围内我们仍然处于熟人社会中,比如邻里的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除了法律关系外,还有更多的情感因素夹杂在其中,对于熟人之间、亲属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除了依法判决处理之外,更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是调解。调解工作开展的途径是多样化的,亲朋好友的调解、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主持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派出所民警主持的调解、乡镇司法所的调解以及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我们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要局限调解的模式,必要的时候,可以多管齐下,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