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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触犯刑律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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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佳丽  发布时间:2017-09-06 17:44:14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被告人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从事药品销售,主要针对孕妇群体。被告人徐某系代孕中介人,两人通过网络相识并有业务往来。2015年雷某夫妇通过被告人徐某联系代孕,并于2016年4月代孕成功,生下一名男婴。但代孕期间,雷某妻子意外怀孕,相隔一个月也生下一名男婴。雷某夫妇为解决两个孩子的户籍问题,再次找到被告人徐某帮忙办理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徐某便联系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花4000元从他人处购买了两张出生医学证明,并邮寄给被告人徐某。随后徐某支付宝转账18500元给被告人曾某某。接着,徐某将两张出生医学证明邮寄给雷某,并向雷某收取50000元。2016年5月,雷某持购买出生医学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上户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经核实,该两份出生医学证明系衡阳市某妇幼保健院被盗的出生医学证明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两份,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曾某某、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在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珠晖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豫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