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耒阳法院对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春、周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和11个月,并将判决公告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法院公告栏张贴以及市区各大广场电子显示屏全天24小时滚动播出。这一举措极大震撼了“老赖”,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案例明显增多。
被告人刘某春,原系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2009年6月刘某春向申请执行人曹某华借款30万元,判决后刘某春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耒阳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耒阳市公安局侦办。2017年12月15日刘某春被耒阳市公安机关逮捕,2017年4月19日耒阳市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刘某春向法院提起公诉。耒阳法院认为刘某春有房有车有工资收入,却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7年7月13日判处刘某春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被执行人周某,2016年12月7日移送耒阳市公安局侦办,耒阳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判罪于2016年12月18日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6月16日,法院认为周某有钱购买私家小车却不履行本案执行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拒不执行“老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周某有期徒刑11个月。
耒阳法院始终保持对“老赖”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行为。今年来,该院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7人,对“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96人、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84人,司法拘留97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办的7人,已判处10个月以上有期徒刑2人。执结案件633件,执行标的到位金额1.5786亿元,其中自动履行的76件。
为更好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耒阳法院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绩效。今后还将不断通过信用惩戒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提高“拒执”成本,对于拒不执行行为采取“零容忍”,发现一起,移送一起,积极营造严打、强制、高效、有序的执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