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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贩养吸 判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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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燕  发布时间:2017-09-13 17:54:59 打印 字号: | |
  吸毒人员黄某以贩养吸,先后两次贩卖毒品被抓,且在其住处发现大量毒品。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雁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系吸毒人员。2016年10月23日下午5时许,黄某接到贺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来到衡阳市雁峰区天马山桥头地段,卖给贺某甲基苯丙胺4克,收取贺某用微信转帐支付的购毒款750元。

  同月24日凌晨3时许,黄某接到贺某求购毒品的电话,来到本市雁峰区苏眼井小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物和红色药丸状物2包。同月28日,公安机关对黄某住处进行搜查,缴获白色晶体状物8包、红色药丸状物3包(合计46粒)、深褐色粉末状物2包和淡黄色粉末状物2包。经鉴定,被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3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状物净重5.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深褐色粉末状物净重81.51克,检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淡黄色粉末状物净重286.55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被缴获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鉴于这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