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小花(化名)的父亲凌某某要求变更小花由其抚养。小花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该院以小孩年满八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由,判决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以来,该院对抚养权纠纷判决尊重八岁小孩意愿的首例案件。
该案起诉时,小花已年满八岁,一年多前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花由母亲李某抚养,小花之兄小林(化名)由父亲凌某某抚养。原告以被告离婚后不久再婚并生下小孩,无暇顾及女儿小花的学习和生活为由请求变更小花由其抚养。被告李某辩称其与现任丈夫对小孩尽心尽责,不同意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花与小林在其父母离婚前主要由爷爷奶奶带养,父母在外打工,原、被告离婚后,小花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了一年多时间,期间被告没有原告诉称的不适宜或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原、被告双方为了小花的抚养还发生过争执和矛盾,小花也因此不能正常学习和生活。法院处理该类案件应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案原、被告在登记离婚时已就小孩抚养进行协议,两个小孩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该协议是原、被告就离婚和小孩抚养达成的一致意见,该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变更小花的抚养关系,被告虽无原告所诉法定变更情形,但小花明确表示选择跟随原告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规定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岁降至八岁,现小花已年满八周岁,小花选择跟随父亲生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应充分尊重小花的意愿,小花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判决后,被告方表示“尽管不是他们希望的结果,但法院判得很公正”。小花也高高兴兴地跟父亲和爷爷奶奶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