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超过承兑期限而银行拒绝承兑怎么办?近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汇票超过承兑期限而权利人请求返还票据利益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银行向汇票权利人返还票据利益12 000元。
2011年8月18日,被告中钢公司给其公司下属的第三事业部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2 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被告某银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17日。后该汇票经被告中钢公司第三事业部背书转让给原告,未签署背书日期,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由于原告的疏忽,直到不久前,原告才向被告某银行要求承兑,被告某某银行以该汇票超过到期日为由拒绝承兑,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过背书转让而持有该汇票,虽未记载背书日期,但应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因此原告是合法的持票人。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票据时效,持票人虽然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出票人中钢公司已将款项汇入被告某银行,且原告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理由并非是票据记载事项的欠缺或票据本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承兑不能,故被告中钢公司对原告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不负有返还的责任。被告某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应向原告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法官后语:汇票超过承兑期限,票据权利人丧失的是票据权利,实体权利仍然没有消灭 ,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尽管如此,票据权利人还是注意票据承兑期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