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庭前调解了一起因履行职务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实现了案结事了、高效便民,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点赞。
原告杨某系祁东县石亭子镇卫生院职工,被告周某系祁东县石亭子镇某学校老师。因石亭子镇老师例行体检,根据祁东县石亭子镇教育管理中心的安排,2016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周某驾驶其所有的湘DXXXX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原告杨某等人前往学校体检,因被告周某未安全、文明驾驶,致使该客车右前轮撞在道路右侧的水泥墩子上,造成原告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大部分住院费均由被告周某垫付,但对原告的其他损失9万余元,被告周某未予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周某认为其系职务行为,申请追加祁东县石亭子镇教育管理中心为本案共同被告。被告祁东县石亭子镇教育管理中心辩称,被告周某确系该教管中心指派,但其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原告杨某已申请工伤赔付,被告周某购买的商业险理赔款亦到位。承办法官在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实后,庭前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于情于理于法,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对原告杨某的损失合计7万余元,由二被告平均负担,被告祁东县石亭子镇教育管理中心不再就本案向被告周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