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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方式不合法
打伤他人也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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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8-02-01 11:24:59 打印 字号: | |
  赵某(男)多次骚扰王某(女),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王某竟伙同赵某某用棍棒打伤赵某,致赵某轻伤一级。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和赵某某均系衡东县洣水镇人。被害人赵某多次骚扰被告人王某,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2017年1月2日13时许,王某得知赵某再次至衡东县人社局附近找自己,遂电话联系赵某某,说好一同去找赵某。两人会合后,一同前往衡东县人社局附近找赵某,途中,王某捡起一根木棍。后王某、赵某某在衡东县人社局食堂附近见到赵某,双方发生争吵,赵某某将赵某推倒在地,王某则持手中的木棍殴打赵某数下,赵某某亦从王某手中拿过木棍对赵某进行殴打,赵某被打至右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17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当日接受讯问时,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但未供述赵某某的犯罪事实。1月17日晚23时许,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于1月18日2时至3时许,供述了其和王某的犯罪事实。1月18日10时许至11时许,王某至公安机关供述了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自愿赔偿了赵某经济损失32 500元,赵某某自愿赔偿了赵某经济损失32 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赵某有一定过错,赵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从轻处罚,王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篇后语】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切不可私自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否则,即便有理,也要受法律制裁。本案王某的人身权利受到赵某的不法侵害时,应该通过向妇女组织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而不应该伙同他人打伤赵某。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