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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掏井致损伤
法院判决雇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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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朋程  发布时间:2018-02-01 11:26:19 打印 字号: | |
  原告彭某其帮其远房亲戚彭某林掏井,作业过程中,跌入井底受伤,法院判决彭某林赔偿彭某其两万余元。

  原告彭某其在农村一直从事挖井、掏井劳务工作,被告彭某林系其远房亲戚。2017年7月9日,原告应被告彭某林之邀帮忙掏一口老井的淤泥。原告自带部分掏井工具,从被告家就地取材制作支架(用于固定下井的绳索),掏完井中淤泥后,由于原告的安全帽落在井底,被告彭某林与案外人丁某在井外控制绳索,将原告放到井下去取安全帽,在放绳索过程中,原告彭某其在指挥彭某林、丁某“快放”(绳索),彭某林、丁某按原告指挥,加快放绳索的速度,由于固定支架的码钉松动,被告彭某林与丁某拉绳不及,彭某其快速跌落井底受伤。彭某其从井下上来后,未立即就医,只是请彭某林在受伤部位贴了两副膏药。被告彭某林给原告及丁水清300元作为掏井工作的报酬。原告回家后,疼痛难忍,于第二日去医院检查,被衡东县人民医院确诊为T8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彭某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自身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彭某其在制作固定绳索的装置时,码钉固定不牢,在被告及丁某放其下井时,错误的指挥彭某林、丁某加快放绳索速度,码钉松动,彭某林、丁某控制绳索不及,才导致原告快速跌落井底受伤,故原告彭如其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彭某林的赔偿责任。衡东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