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离婚诉讼中,逐渐出现此类案情:夫妻双方确实出现《婚姻法》规定的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情形,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出现婚内与他人同居的等,但双方均不愿直接抚养子女,且调解无效。针对此类案件,在当前“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的法律精神框架下,法官无法做出合适的离婚判决。
相较于传统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大肆争夺子女抚养权,当前“拒绝抚养子女”的局面,更为棘手。一方面,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伤害。而面对父母对抚养自己的“推脱”,在精神上,是一次更为严重的“二次打击”。相关数据显示,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家庭缺失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离婚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内部问题,也是隐藏在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此类离婚诉讼,因矛盾无法得到合理化解,常常会久判不决,引发司法公信力问题和干群矛盾。当事人在坚决“不愿直接抚养小孩”的同时,以《婚姻法》明文规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为由,要求依法判决离婚,给办案人员施压。更有甚者,当前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小孩带至法庭,强硬表示“一旦判决抚养权归自己,就要将小孩交给法官”。无奈之下,在无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只能维持双方现状,作出不予离婚判决,以防引发当事人不满,滋生上访。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当事人家庭、社会责任感的降低。当前离婚诉讼当事人呈年轻化趋势,“90后”逐渐成为离婚诉讼主体。不同于“60后”“70后”, 90后们生长在一个物质生活相对充裕的时代,“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在这一代身上,得到了反面论证。闪婚闪离成为一种潮流。他们更在意婚姻家庭中的生活品质,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注重,远高于对自身义务的反思。其次,经济的高速发展,逐渐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传统的孝道与亲情,染上了市场经济中利弊权衡色彩。考虑到子女抚养在金钱、时间上耗费的成本,夫妻双方均不愿增加自己的生活负担,以免影响在婚恋市场中的再次“自由组合”。最后,家庭责任感教育缺失。当今的父母,从子女婚前的房车购买到婚后的小孩抚养,为下一代的婚姻生活,付出了毕生积蓄,毫无怨言。导致在很多年轻夫妻看来,替自己抚养子女,甚至成为了父母的义务。因此,在考虑是否终结婚姻关系时,对子女抚养分配缺乏理性思考。
因此,要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调整。
第一,在法律层面,应考虑“离婚时,能保证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纳入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以解决当前法官在裁判离婚案件中,无法可依的窘状,同时提醒并助推全社会,建立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后,再解除婚姻关系的观念。第二,在社会层面,法院、民政、社保等部门,可以加大对婚姻法律法规精神、和谐家庭组建的宣传。让全社会意识到,遗弃子女,造成后果是犯罪行为。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不容推脱的责任。任何只愿享受权利,不愿承担义务的思想,都是不被社会道德和法律所允许的。第三,重视家庭责任感的学校和家庭教育,加强对下一代正确婚恋观、生活观的引导。婚姻是严肃的,建立婚姻关系需要深思熟虑,而生育子女需更加慎重。否则,不仅影响生活质量和个人前途事业发展,更会加重整个社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