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司机李某某因驾驶证被吊销,于是将自己的照片贴到他人驾驶证上使用。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4年驾驶证被吊销。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见弟弟李某一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遂对弟弟的驾驶证进行变造。李某某用小刀将李某一的驾驶证划开,将李某一的照片刮下,用胶水将自己的照片粘贴到驾驶证上。变造完成后,李某某将该驾驶证带在身上使用。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车经过衡阳市珠晖区珠晖北收费站时,遇交警检查遂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变造驾驶证案件时有发生。很多人不知道变造驾驶证行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将身份证件的范围由原来规定的身份证一种扩大到“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在驾驶证被吊销后,应通过重新学习的方式依法获取驾驶证,而不能通过变造、伪造或者买卖等方式获取驾驶证,持这种驾驶证上路,不仅违反交通法规,给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也可能会因触犯刑法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