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均年结案千余件的郑州某法院上了热搜,开庭传票误写成“开房”的南京某法院法官被通报批评,再加上之前的湖南某法院法官醉酒开庭,裁判文书错漏百出,等等,“法院”“法官”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让部分法院、法官视网上信息公开为洪水猛兽,远观而不愿亵玩。
其实大可不必。“互联网+法院”,这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实现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宝贵机遇。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虽然人民司法事业、司法面貌有了极大转变,但由于信息交流不畅、公众对法院工作了解不多等因素,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与司法取得的极大成绩终难谓平衡。为弥合二者落差,更好履行新时代人民法院职责使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院新发展,必须借力先进技术。一方面,科技革命带来的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大发展给公众提供了自由发声、广泛参与的平台,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内部大力进行的信息化、专业化、正规化改革为全方位展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技术和素质条件,内外联动,必能打破过去长期存在于公众与法院之间的信息滞后、片面状况,公众有机会了解并参与每一个司法环节、审判流程,极大保障了知情权,开辟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新局面,有助于消除误解,加深理解,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互联网+法院”还有助于弥补审判权的自身缺陷。毋庸讳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而无论我们对审判权做怎样高深玄妙的解释,都改变不了审判权的判断权本质。司法判断权,虽然加了“法律”“专业”之类定语修饰,其依然依赖于人的主观判断。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也只是普通的个人,并不能保证每一次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都那么精准无误,不能保证书写的每一个字符标点都毫无错误。那么从唯物论而言,就应允许法官出错。重要的不是不犯错误,而是尽可能减少错误。通常而言,体制内的人有保持常规工作的惯性和惰性,少有动力打破常规、自我纠错、改进工作。而互联网下无处不在的“阳光曝晒”,则会有力促进单位或个人下决心不护短、不遮丑,刀刃向内,勇于革新,减少错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互联网时代,每一个司法行为都被置于公众监督中,经受强光杀菌消毒,从而保持审判权肌体健康。这种外在强光,虽会给人带来压力,让人不适,却能帮助发现问题,刺激解决问题。所以,何妨多晒晒太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