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当日,原告本人未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擅自临时委托一位朋友到法院参加诉讼,被祁东法院依法裁定案件按原告撤诉处理。
祁东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核实当事人身份时,发现原告席上就坐的不是原告本人,随即坐在原告席上的原告朋友出示了一张授权委托书,声称原告在外地,委托他参加诉讼。法庭认为,该授权委托书的签名不能确定是原告本人所签,委托权限仅写了“全权委托”四个字,原告事先未告知法庭委托他人出庭,该授权委托书不能确定委托关系的成立。原告朋友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其以朋友身份参加诉讼,未向法庭出示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亦不符合委托诉讼的形式要件。
综上所述,原告不符合法定程序委托他人参加诉讼,自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祁东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案件按原告谢某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