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法院审理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问题越来越突出,问题比较大的除了小孩抚养权的争夺外,还有离婚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是否需要补齐之前的抚养费的问题。笔者身处基层法院法庭,平常面对的多是来自农村的群众,他们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多次向笔者提出疑惑:“子女是父母双方所生,对方在之前一直都没有给过小孩生活费,现在离婚了,之前的抚养费难道就不用给了吗?”
关于小孩抚养费的追溯,在现行的规定及处理惯例下,能够有追溯力的只是在对外的情况下,也即没有抚养义务或者是非法定抚养义务人实际抚养了小孩的人,如小孩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有权利起诉请求未承担小孩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支付包括之前在内的抚养费。但在对内的时候,也即夫妻双方之间,则没办法溯及。笔者认为抚养费的追溯有其必要性:第一,有利于保障小孩的健康成长。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小孩是父母双方共同生育,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抚养其长大成人。抚养费的追溯,能够增强父母双方的责任意识,保障小孩获得更好的成长环境。第二,有利于形成正确社会价值导向。当前社会,有些人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在小孩抚养问题上逃避责任,不愿承担小孩抚养义务。他们想要离婚时,以不见面、不联系等方式不履行义务。在离婚时,就要求少付小孩抚养费,并明确告知对方如若不答应,过几年抚养费还会减少。小孩抚养费的溯及既往能够对这种不负责任、不承担小孩抚养义务的行为进行威慑,起到正本清源的社会风气导向作用。第三,双方分居的现实需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后,双方的联系沟通基本中断,一方想要承担抚养义务也不便于实现,抚养费的溯及既往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社会需要。
抚养费的溯及应当如何溯及呢?笔者认为,抚养费的溯及既往不能一味地一溯到底,应当具体考虑。通常,在离婚时溯及小孩抚养费的时间计算,应当从一方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后开始计算。而对于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双方就已经分居、经济各立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小孩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