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擅自强占安置房 法院依法判搬离
分享到:
作者:稂彬淑  发布时间:2018-05-11 09:58:59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东县人民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原告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的吴集镇坪桥村安置区八栋一单元房屋。

  2010年因衡东县河西新区开发建设和省道S315改造的需要,吴集镇人民政府与坪桥村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户签订了拆迁回购统规统建安置房协议。2011年为统建安置房,遂成立了衡东县河西置户。2014年9月被告陈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安置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搬入安置区八栋一单元入住,而后经原告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动员劝说搬离,被告陈某未搬离。

  本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河西新区坪桥Ⅱ号安置地第一期农民返迁安置房在未经一定程序(比如摇号、抽签)分给某安置户之前,原告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安置房兴建者和管理者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虽是集镇坪桥村2组村民,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经镇、村确认的安置户,即使是安置户如何安置也要服从原告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故被告陈某擅自占有安置区八栋一单元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物权,故原告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求其搬出原告所有的坪桥安置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