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一早,祁东县法院调解室人头攒动,短短不到几小时的时间,十起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达82.2万元,便快速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对执行法官高效、负责、细致的工作作风予以赞扬。
2016年1月1日,原告衡阳某集团分别与各被告签订10份《客运班车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各被告承包经营原告十辆客车,如被告不按时按规交付承包款即视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000元违约金。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同时各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款和违约金,合计82.2万元。判决生效后,各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到达法院后,因该案涉及人员广、执行标的大,双方见面可能引起争执,引发矛盾冲突,执行法官分别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细心疏导,分析案件情况,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讲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案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