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因土地征收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也随之增加。在制定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时,某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外嫁女不参与分配,外嫁女陈某某不服,将某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请求平等分配集体收益。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某村民小组因政府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获得征地款370余万元,按照村民小组约定的分配方案,按户籍在册人数人平分配35000元,但被告某村民小组以原告已外嫁为由,拒不分配原告征地款。
被告某村民小组承认原告陈某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组内的分配方案是外嫁女不分配土地补偿款,原告是外嫁女,所以没有分配。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自出生起其户籍就登记在被告组内一直没有变动,原告属于被告组内集体经济成员,依法与被告组内其他组民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不因结婚而丧失。被告以原告以外嫁为由,拒绝分配给原告土地补偿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给付原告陈某土地补偿款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