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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外包工程 民工受伤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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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旷鹃  发布时间:2018-06-12 08:38: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与受伤民工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物业管理、保安措施、公共设施、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及维修等,梁某某为公司股东和执行董事,蒋某为公司监事。2017年6月,被告周某某通过案外人介绍到蒋某承包的工地从事水电安装,报酬由蒋某直接结算给案外人,工具自行提供。被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在蒋某租赁的车库中从事水电安装工程时不慎摔倒。被告周某某未与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1月,周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与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周某某经案外人介绍到蒋某承包的工地工作,被告周某某既未提供其与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了管理。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被告周某某从事的室内房屋装修工程,即被告周某某提供的劳务不是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周某某仅凭蒋某系原告公司的监事来推定蒋某承包的工程属于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明显依据不足。故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