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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清偿法律效果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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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奇奇  发布时间:2018-06-22 16:00:52 打印 字号: | |
  债务的清偿,既可由债务人清偿,也可由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又根据第三人是否与债务人就清偿作出约定,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第三人自愿清偿。本文将结合理论与司法实践对第三人清偿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果

  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系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其中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做了相应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第三人全额代为清偿了债务人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随之消灭。如果第三人仅为部分履行的,则债之关系部分消灭。第三人代为清偿不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构成受领迟延。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得出,第三人并不是债权债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继续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导致债权归于消灭的法律效果,相应的该第三人在清偿范围内有权要求向债务人追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认定其法律关系,第三人可依该约定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范围、偿还期限、到期未偿还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等)。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二、第三人自愿清偿的法律效果

  所谓第三人自愿清偿,即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约定的情形下,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归于消灭。第三人清偿行为未事先征得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自愿清偿所产生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及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同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致,在这里不再赘述。在第三人自愿清偿的情况下,应区分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第三人以赠与之意思为清偿,则其与债务人间应认定为赠与关系,第三人不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如果第三人非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那么第三人清偿行为宜认定为无因管理,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第三人对债务既无法定也无约定义务,其清偿行为完全是为债务人的利益为之,该无因管理行为的结果有利于债务人且没有违反债务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则作为管理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出,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第三人非因自己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