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多次向石某借款百余万元,突然一天,张某某因意外身亡,留下多处房产,为了使债务得以清偿,石某将张某某的父母妻儿告上法庭。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上半年间,张某某多次向石某借款,有的出具了借条,有的未出具借条,2016年6月,双方进行了结算,张某某出具了一张金额140余万元的总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但未约定利息。此后,经石某催收,张某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2017年9月,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石某与张某某家人商量还款事项未果。
另查明,张某某与其妻在四川某地有多处房产,石某与案外人共同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石某为实现债权合理开支五千余元。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欠下石某巨额借款,石某未能证明是张某某与其妻的共同债务,故不宜认定该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去世后留存个人遗产,其父母妻儿均为其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应当在其待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产不足以偿还下欠所有债务的,以其遗产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的父母妻儿在其对张某某待继承的个人遗产为限偿还石某某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石某为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