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与执行干警一道来到位于湖北路1号6单元501号的直管公房,这间执行标的房屋为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晖分公司所有(以下简称衡房集团珠晖分公司)。2015年,衡房集团珠晖分公司与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袁某支付诉讼时效内租金并搬离房屋。袁某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6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袁某上诉,维持原判。
尽管如此,袁某仍然拒绝搬离。2017年,衡房集团珠晖分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袁某抵触情绪强烈,我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袁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主动履行。在强制执行当天,执行局局长仍未放弃做袁某的思想工作,他从法理、情理方面不厌其烦地对袁某进行说服教育,整整历时2小时。2小时的说服教育一点一滴地融化了袁某心中的坚冰,解开了她的心结。最终,袁某当场承诺自动搬离房屋。考虑到袁某没有其他住房的实际困难,我院同意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待其找到新的租住地后再进行搬离。
该案的顺利执结,既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了国有资产的正常使用,也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