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经济社会,民间借贷等融资活动异常活跃。但由于借贷双方关系熟稔、防患维权意识不够等原因,双方共同出具的借条原件往往存在很多法律漏洞,比如人名、金额书写错误,利息、还款时间约定不明等等。本院在最近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就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为借款人卖xx住房及地皮时付清”。而出借人何时能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决定于对该还款时间约定的定性。
该约定系附条件的约定,以卖xx住房及地皮作为偿还借款的关联条件,而出售住房及地皮系将来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的事件,以不确定能否发生的事件作为还款条件,显然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保护。因此,有观点认为,该还款时间约定属约定不明,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亦有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待出卖xx住房及地皮作为还款的条件,该还款时间的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的自愿平等原则,该约定合法有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约定房屋的出卖并非不可能发生的无效民事行为,故双方约定的关于还款期限的风险,应由自身承担。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借贷双方关于还款时间的约定,系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该约定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便生效,并在双方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款人不能以该约定的事件未发生为由免除偿还借款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若非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义务不可免除。还款是将来必然应当发生的,不应因还款时间的约定出现债务人永久无需还款的情形,借贷双方约定的附条件还款时间,若条件一直不成就,债权人的债权就一直不能实现,就难保会有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一直不处理还款时间约定的附条件事宜,这显然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的确定的,债务人的债务也就是确定的,只是何时偿还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还是不能确定的,针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原、被告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履行。
虽然民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可以自主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有些约定表面看系合法有效,但实际上却与合同目的相悖,对这种约定应当基于维护合同目的出发,而不应因该约定自愿合法便机械地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