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聂某系衡东县杨林镇新扶村人。2017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在本村隔壁组尹某家打完牌后,发现尹某家屋内无人,便将尹某放在卧室一个黑色布包内的6 100元钱盗走。次日,聂某听闻尹某报警,感到害怕,便从盗取的现金中拿出5 600元,用红色塑料袋装好,丢到尹某家中。后该5 600元被尹某发现并拾取。12月22日,聂某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聂某将余下的500元退还给了尹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聂某有坦白和积极退赃的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