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顺序该如何认定还款金额?
分享到:
作者:唐奇奇  发布时间:2018-07-16 15:27: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邹某共向被告张某出借80万元借款,张某出具了借条(借条未约定还款顺序),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邹某催收,张某向其偿还了30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便是张某偿还的30万元是利息还是本金,亦或是一部分本金及利息?

  社会上众多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条书写都很随意且不规范,最多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对于还款顺序的约定基本上难得一见,因此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若借款人所偿还的金额不足以抵扣全部借款本息,而双方又未约定还款顺序时,对于借款人还款金额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约定还款顺序时按先息后本的原则偿还。社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之所以提供资金给借款人,绝大部分是为了投资以获取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获取利息回报是出借人借款的目的,因此借款人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更符合双方订立借款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社会的交易习惯。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从对该条文的理解来看,其中“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的规定,正是利息先于本金偿还的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定了若未约定还款顺序,应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约定还款顺序时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偿还借款本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为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将还款金额全部认定为利息,对债务人造成不利,若将还款金额全部认定为本金,又对债权人不利。故为平衡双方利益,适用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还款本息更合理。2009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及利息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虽与批复关于执行过程中债务清偿规定有所不同,但并未对债务和一般债务利息之间的清偿顺序作出规定,仅规定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因此,司法解释并未全盘否认批复中确认的并还原则。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并还原则按比例认定还款金额本息也无不妥。

  笔者认为:应按先息后本的原则确认还款金额。在合同法解释(二)对债务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直接予以适用。法院在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作出规定,无法解决债务与一般债务利息清偿顺序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确定的本息并还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执行中还是应当适用合同法解释(二)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清偿,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偿还后清偿。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