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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审结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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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芬芬  发布时间:2018-07-20 16:36:38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7月20日,被害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镭目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衡阳中院刑二庭,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对衡阳中院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弘扬公平正义,为企业营造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表示感谢。

  据悉,罗某、邓某等人于2014年11月出资成立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罗某通过收买镭目公司的在职员工刘某获得镭目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图纸等商业秘密资料,并聘用在镭目公司离职后未超过保密协议约定期限的涂某、李某为其公司技术人员。罗某和邓某利用镭目公司的专利产品技术图纸,组织涂某、李某等人仿制镭目公司的专利产品,销售给各地的钢铁及铝业公司。经鉴定,给镭目公司造成损失为950794.03元。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依法判决五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七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衡阳中院经审理认为,镭目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护措施。罗某、邓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镭目公司的商业秘密,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设备的行为;刘某、涂某、李某违反与镭目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于2018年6月28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隐形竞争力,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甚至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法院依法审结该类案件,通过刑事制裁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利于营造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依法保障科技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