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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网上申办信用卡被骗,资金被盗后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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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江波 熊艳  发布时间:2018-07-27 09:51:01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面对网络诈骗频发、诈骗手段多变的互联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具备基本的防范意识,而作为银行的储户,更应具有资金安全防范意识,对个人信息及银行帐户密码负有保密义,务。储户面对网络诈骗份子,如果:①在自己意思表示下,轻信诈骗谎言;②按诈骗份子指示操作网上银行等流程;③未向银行工作人员或拨打银行热线电话等方式核实;④不能举证证明银行网银交易系统存在质量问题。最终,导致密码泄露、资金被盗,储户应当承担其资金损失的全部责任。

【案情】

  陈某于2015年6月24日在招商银行处申请开立了网银账户。2015年9月1日,陈某收到自称是招商银行内部人员的短信,声称可以代办招商银行高额度信用卡,并附留联系电话1351****349(深圳移动)。之后,陈某通过该号码与“内部人员”联系多次,并于2015年9月6日决定通过该人办理信用卡。陈某根据“内部人员”的推荐与电话号码为1304****033(上海联通)的另一“招商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并与该“招商银行工作人员”通过QQ 联系,陈某按该“招商银行工作人员”指示,先安装了“招商银行工作人员”通过QQ发送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平台.exe”软件,又在招商银行官网下载安装了“招商银行大众版”网银软件。之后,陈某在电脑上插入招商银行网银U盾并输入密码后,电脑自动弹出信用卡办理页面,陈某根据弹窗提示再次输入密码。之后,陈某向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蒸湘北路派出所报案,声称账户中的55 059元被盗,经陈某申请,招商银行将陈某招行银行网银账户进行冻结。陈某从收到代办信用卡短信到实际操作办理信用卡,未通过招商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与招商银行核实所谓代办信用卡业务的真实性。

  另查明,2015年9月6日,陈某的账户(6214******1552)转账汇出55 059元。同日,陈某在其账户资金被转走后,即向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蒸湘北路派出所报案,该所于2015年9月7日受理。U盾是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它的作用是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保护着网上银行资金安全,规避黑客、假网站、木马病毒等各种风险。

【裁判】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湘04民终第105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某的经济损失55059元,由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赔偿16517.7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招商银行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湘民申2004号民事裁定,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再审,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湘04民审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6)湘04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认为其账户被盗,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内部人员”向其发送的代办信用卡信息,也未提供对方通过QQ发送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平台.exe”软件,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其账户中的55 059元存款被转账支出,不能证明该转账性质系被盗,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即便原告账户中的存款确实被盗,该过错亦在原告,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一、陈某账户内资金55059元被转走后,即向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对陈某被电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陈某账户内资金被转走应认定为陈某的损失。二、陈某与招商银行衡阳分行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招商银行衡阳分行对陈某账户内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陈某作为储户,应对个人信息及密码负有妥然保管义务。陈某作为经常办理银行相关业务的成年人,应知道办理信用卡的正常程序,但其为规避正常途径办理信用卡所需手续,轻信他人谎言,与自称是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联系,并按其指示在电脑上下载软件,操作网上银行,导致电脑中病毒,个人信息、密码被泄露,账户内资金被盗走,应承担资金损失的主要责任。陈某在电脑上插入U盾,操作网上银行时资金被盗,说明招商银行衡阳分行为陈某提供的U盾不具备全面防范电脑病毒侵袭的功能,仍然存在漏洞,招商银行衡阳分行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上,陈某、招商银行衡阳分行对陈某的损失均有过错,陈某应承担70%的责任,招商银行衡阳分行承担30%的责任。因陈某在招商银行衡阳分行开设的是活期存款账户,招商银行衡阳分行应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再审生效判决认为:陈某作为招商银行衡阳分行储户,对本人个人信息及银行帐户密码负有保密义务。陈某作为经常办理银行存、取款业务的成年人,轻信他人谎言,与自称是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联系,并按其指示在电脑上下载软件,操作网上银行,导致电脑中病毒,个人信息、密码被泄露,账户内资金被盗走,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招商银行衡阳分行为其提供的U盾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应承担其资金损失的全部责任。

【评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当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卡作为储户和银行之间储蓄合同的有效凭证,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也是经营存贷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依法应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亦应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而银行卡的密码仅由储户设定,依法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私密性的特点,即使是银行的中心机房也无法查询。本案中,储户陈某承担其银行卡资金损失的全部责任主要原因是: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意思表示下,轻信诈骗谎言,按诈骗份子指示操作网上银行,亦未向银行工作人员或拨打银行热线电话等方式核实操作方法的真伪性,导致电脑中病毒,密码泄露,最终资金被盗。同时,陈某不能举证证明银行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以及银行网银交易系统存在质量问题,故本案中银行不存在违约责任情形。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